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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語文學會 |
語文建設通訊第92期 |
2009 年 8 月 |
“授權 (Licensing)”行業語研究諸問題
王晉光*
1. 何故需研究授權行業語
商標、專利徽號之設計或著作,有關的內容或形象,一旦具有商業價值,並可附加於製成品上,使之成為具吸引力的產品,如米奇老鼠、Hello Kitty 之類,有興趣者即訂立合約,通過收取版權費,容許他方製造該產品,稱之為“授權 (licensing)”。授權業務在西方社會,尤其英美等國,其發展已近一百年。當前,全世界的授權商品銷售已達2000億美元。但在亞洲地區,相關產品的銷售只是西方的四份之一,惟此區發展潛力巨大,尤其是中國內地市場。
為了推動香港商界發展授權業務,香港貿易發展局 (TDC,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於2003年出版《中國授權業務》,指出中國“內地現已成為亞洲第二大授權業務巿場。”香港因為擁有完善的商業平臺及法律制度,有條件成為亞洲授權中心。但兩岸三地的授權合約用語不統一,訂約雙方經常為合約用詞苦惱不已。語文問題頓成商貿障礙。案香港過去一直使用英文作為有效的法定語文,中國大陸客戶則要求使用中文,國內中文之表達與香港巿場慣用語又極不一致,極容易使合約出現歧義難解之情況。香港貿易署有意鼓勵香港商人拓展“授權 (Licensing)”行業,最大之商機肯定是在中國大陸,宣傳上也指向內地,可是,問題在於香港及大陸完全欠缺該行業之翻譯人才,以及欠缺訂定中文合約之專家,甚至是一些常用之參考名詞也無法弄清楚!香港代理商與內地商家簽署合同時,如偏重英文,難以使內地商家放心,如使用不通之中文,他日發生商業糾紛時,則容易使己方陷入困境。對香港商界有關行業而言, 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再考察臺灣與澳門,類似情況亦存在。目前,了解巿場需要,並兼通中文與法律合約之人才實不多見,故研究該行業中文用語實屬必要。
2. 核心問題
授權業在訂定或翻譯中文合同時,經常遇到三大問題,首先授權業用詞並不統一,例如 Licensing 在台灣及香港稱為“授權”,但內地法例則使用“許可”。其二,由於授權業在大中華地區為新興行業,許多名詞需自英文用語翻譯,但有部份無適當的、相對應的中文用語,只是勉強的湊合幾個字來表達意思,例如 sub-licensee 翻作“分被許可人”,從商業角度看,用詞複雜且不簡潔。其三,許多人,特別是內地翻譯員,將licensing“授權”及 franchising“特許經營”之概念混淆,以為二者意義差不多,名詞可共用。但實際上,兩個專業在許多時候各有其專用之術語,並非可以混為一談。
由於中文合約日漸重要,但授權行業無統一的、適當的用語,那些具規模的“版權方”(Licensor) 於是各出奇謀。有些在英文合同外,別加數頁中文合同摘要;有些必中英文版本兼備,但註明“中文合約版本只供參考”;有些雖願意正視問題,只簽中文合約,例如有一家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包括三四個翻譯員、幾位律師、還有高層管理人員,等等,接近十人),反覆翻譯、審核及較對一份合同,給我們一看,結果亦只是完成一份勉強可通讀的中文授權合約。他們碰到的第一道難題,就是應該用甚麼名詞!
3. 如何著手研究
若干年前,本人嘗有機會參與交流活動,並訪問該行業從業員,了解該行業商家對中文授權合同及中文專利授權用語歧義難解之憂慮,認為應深入探討中港台澳四地授權合約之中文法案用語及商業用語,並尋求理據,建議在合約中盡量採用較為劃一之術語。然而,如何研究,卻是大問題。
在可能範圍內,第一步似應搜集該行業過往在宣傳業務或介紹產品時所曾使用過之中英文授權詞語,作為研究目標,予以充分分析評論,選優去劣,但仍應保存於研究文獻,作為附錄供參考,或修正適合的名詞,務求兼顧理論與實用,達致可供業界參考使用之目的。
短時間內,最好從各地搜購文獻材料,包括當地法典、地方商法期刊雜誌、報刊廣告等,輯錄其用詞用語,經過對比、討論、篩選,先為授權業界提供一系列中文授權之基礎術語,並利用中文索引工具,羅列材料,給華人社會、尤其是商界參考。稍後,應為此行業制定較統一之詞彙和措辭,以促進華人地區日漸興盛之授權業務。長遠而言,應以之推波助瀾,促使中文發展成為國際商業語言,不要讓英語獨霸四海的局面永存。這一研究項目如果可以成功,理應印製成書,首先供法律制訂者、授權業務開拓者、律師、翻譯員及商業語文教師參考使用。
中國大陸是專利授權業務剛起步的新興巿場。目前中國內地知識產權法例極不完善,執法亦不嚴,盜版猖獗,人所共見,而且缺乏該方面人才(法律人才、巿場人才、合約人才均缺)。香港商家能夠主動做好的事,大概祇有訂下較完善的合同而已。但香港過去一直採用英文合約,不利發展中國業務。遇著要求簽訂中文合約之商家,實難以順利交易。此所以需首先研究中文合約之用語、措辭等,以利便直接訂約。至少,在無可奈何情況下,亦能以較準確之翻譯作為文件,附錄配合。
無論如何,廣泛搜集中港台澳四地之現有商業法案及授權文件,是十分重要之做法。當進行分析研究時,從詞源、字義索求語義、詞義,又從翻譯角度及商業效用角度等方面考察考慮,反覆斟酌推敲四地已出現之術語/詞語,及其用詞優劣,然後建議選用,必要時另外提供譯詞。至於在華人地區尚未使用、未流行之英文授權詞彙,理應以翻譯手段處理。
概括言之,這一研究最後成果,是排印一套可供授權業使用的、中英對照、有解釋(翻譯及剖析)的中文授權術語索引。其形式可以是一本書。
4. 研究方法構思
研究授權行業語,需經過資料搜集、分析比較、訂正解釋、選擇規範,然後成書。
假設研究範圍以授權 (licensing) 合約及宣傳為主,但特許經營 (franchising) 之業務在某些情況下與此相類似,可以參照、並觀,細心考察比較兩者之合同及法律條文。
搜集資料之範圍,則包括授權 (licensing) 及特許經營 (franchising) 之中英文合同,各華人地區之法律條文,及相關書籍,政府通告,以至報紙雜誌之報導及廣告等。
在情況許可下,利用訪問,求教於工商管理學、法學、翻譯學之學者,法律從業員、授權商及被授權商等,廣泛徵求其意見。
研究範圍,限定及涉及特許經營 (franchising) 及授權 (licensing) 合約之常用術語,合約條文之措詞用語,合約之組織及內容層次等。以下為研究步驟:
1. 建立詞庫
利用香港、台灣、中國大陸及澳門已出版之材料,包括法律典籍、期刊雜誌、廣告、已簽訂之中文或英文合同,盡量蒐羅授權行業之常用詞,以建立中英文詞彙庫。
2. 比對材料
鑒於四地之商務中文詞彙多半從英文翻譯而得,故核對英文原來術語與四地之譯法為必要之舉。四地之譯法常有差異,須進行比較研究,擇優推薦。例如:licensor 及licensee,香港過去或譯作“授權人”、“被授權人”;中國內地機構,有人譯作“許可人”及“被許可人”;pre-production sample 香港譯為“試製產品”,中國內地有人譯作“前期產品”。諸如此類,一旦訂立合約,如果雙方對術語定不清,將來很容易引起糾紛。其次,尚有某地已譯,其他地區未流行者,則應討論是否接受,或另擬新譯。
3. 參考及參照亞洲其他地區之用語,例如日本漢譯、新加坡華譯詞語
香港不少授權商之代理權包括東南亞地區。雖然對於該地區之業務,一般是以英語合約為準為便,但其中或涉及中國產品製造商(加工廠),必須提供中文文本以供第三方參考。是以亦應參考新加坡及日本等地使用之術語。過往不少商業漢詞從日本輸入,如“地鐵”、“大出血”等,此一做法於今後仍可參考。
4. 訪問
訪問法律學者,商業合約之教授專家,授權商家,語言學者,徵詢其意見。在取得初步成果後,以該部份成果作討論基礎。可以將有關結果寄與上述專家、學者、用家,或相關人士,請其品評討論。在可能情況下,邀請該等人士出席討論、交流。
這類研究,欲融合知識產權法例、商業管理規律、語文表達原則及技巧為一體,因此,研究人員需要全能。兼具幾方面專長之人才必然不多,要選聘具備各方面專業知識具佳之研究助理,實在極不容易。
5. 結語
是項研究旨在搜尋不同地區已漸流通之相關詞語,術語,予以比較擇優,編製詞彙書。另於英語常用而華語未出現之授權業務詞彙,則利用翻譯手段以補足。該項研究亦通過討論合同用語之措辭及表達,擬訂製作可供中國及其他華人地區適用之中英對照合約(合同)樣品。
研究如果成功,能出版專書,則可為授權業務界生產第一本具學術價值及實用價值之參考書,供起草合約者、廣告撰稿者及文件翻譯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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